另一种在经济上更重要的结合形式是商事企业与金融援助的结合。今日最盛行的为经济盈利目的而进行的联合形态——股份公司之发展,就是从此种商事金融结合逐渐发展而成的。这样的组织有两种形式:其一为超出单个商家之资源力量的跨地区性质的大企业;其二为国外的殖民企业。
对于无法由个体企业者提供资金的国内企业,通过集体融资实为常例,特别是在15、16世纪时城市的经营中。有时,城市本身亦经营国内的商业,唯在经济史上有更重要的意义者为另一事例,即城市依赖公众,公众参与由城市所组织的商业企业。它所实施的规模颇大,如城市诉之于公众之前,同时强制因此而创立的公司容纳任何市民。因此,股份资本额为无限制的。在今日,股份者之责任只限于其所有之股份,然而在当时,则一次性付出的资本常常不够,而须再付。城市常规定参与股份的最高额,令一切市民均有参与机会。其方式便是将市民依财产税或财产额分为若干阶级,对各阶级分配入股金额的一定部分,以规定股份的最高限度。其与现代股份公司不同的地方,即虽然可随时请求付本,但个人之股份却不能随时自由让渡。故整个企业仅代表一种在萌芽状态中的股份公司。对于营业的经营,官厅实行监督。此种所谓“被管制的公司”的形式,特别在铁商施泰尔(Steier)、布商伊格洛(Iglau)间最为常见。自此项公司之上述的结构视之,其实与矿工组织同样缺乏固定资本。换言之,缺乏今日所谓的资本计算。股东不仅包括商人;凡诸侯、教授、宫廷之人亦有参与,正所谓一般意味的公众,他们乐于参与,以取得厚利。利益之分配全用非合理的方法,只就毛收益计算,没有注意到任何种类的储备金。近代的股份公司只需废止此种官厅之监督,即可成立。